原標題:派公車為自己和妻子“接機”被處分,假期里車可不能這樣開……
楚天都市報10月2日訊國慶節前,湖北省紀委監委通報了一批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問題。其中包括黃石市人民檢察院副調研員、司法行政管理局負責人汪祖燈公車私用問題。
【案例】派公車為自己和妻子“接機”,黃石一干部被處分
2017年7月29日,汪祖燈在結束公休假返回時,電話通知單位自己所乘航班時間,要求安排公車到武漢天河機場接送自己和妻子回黃石。7月30日,由于銜接問題,致使司機兩次駕駛公車從黃石往返天河機場。當晚,司機駕駛公車將汪祖燈及其妻子接回黃石家中。汪祖燈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解讀】繃緊弦,車不能這樣開
又是一年國慶長假,大家忙著休閑度假、走親訪友,免不了要用車。廣大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要繃緊紀律規矩之弦,防止“栽在車輪上”。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違反廉潔紀律。
公車姓“公”,任何情況下都嚴禁“私用”。隨著各地作風建設持續深入,明目張膽的公車私用少了,但以“公務”之名揩公家油,將私家車加油保養費用一并入賬報銷等“私車公養”現象浮出水面。違規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企業、管理對象車輛等行為名為“借車”,實為違紀,黨員干部切不可自作聰明。此外,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酒駕醉駕這條“高壓線”千萬不能碰。
總之,公車私用,私車公養,違規占用借用車輛……看似方便了自己,實際是給自己“下了套”。節日期間,黨員干部不管日常辦公還是外出旅游,都要在用車上做個“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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