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嚴女士(中)領到1萬元保險款
圖為:司法救助保險合作協議簽約儀式 楚天都市報記者鄒斌攝
楚天都市報訊(見習記者孫婷婷 通訊員王云飛 向昱璇)7日上午,武漢市洪山區法院與中國人保財險武漢市洪山支公司簽訂司法救助保險合作協議,并現場完成兩筆各1萬元的執行救助案件保險款賠付。洪山區法院成為武漢首個與保險經營機構達成執行救助保險合同并實現兌付的法院。
據介紹,為解決執行難,洪山區政府每年向洪山區法院財政撥付司法救助專項資金100萬元。洪山區法院作為投保人,將這筆資金作為保費基數投保。按照協議,投保的救助基金總額將放大1.5倍。協議規定同一申請人,原則一次完成理賠,約定單筆執行未到位金額3萬元(含)以下案件進行全賠,單筆執行未到位金額3萬元以上案件涵蓋3萬元并加上超出3萬元部分的10%,最高不超過10萬進行理賠,此外,協議也規定了特殊情形救助額度。此協議救助對象為“執行不能”案件中實際生活困難的申請執行人。
所謂“執行不能”案件,是指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不能執行的案件。
2015年,嚴女士的8歲兒子玩耍跑進了廚師王某的面點操作間,右手被軋面機齒輪軋傷。嚴女士將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和廚師王某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判決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及王某承擔部分賠償。判決生效后被告公司及時支付了賠償款,而王某不服判決進行上訴,經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但王某一直未付賠償款,嚴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洪山區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王某下落不明,無法聯系,其名下也無任何可執行的財產。而嚴女士孩子除去前期治療費,后續還要進行康復治療、植皮手術等項目,開銷較大,經濟困難的他們遂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像嚴女士這樣的情況就屬于“執行不能”案件。
申請人只需向法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請和個人困難證明,法院審核通過后會把司法救助申請書及法院同意執行救助的審批意見表等材料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5個工作日將保險款項撥付到申請人銀行賬戶中。
“我現在經濟狀況比較困難,這筆錢解了我的燃眉之急。”申請執行人嚴女士對記者說。
據悉,第一批獲得司法救助保險賠償的受益人共有12人,共獲得20.2萬余元的司法救助金。此外,洪山區法院還與上述保險公司開展過訴訟保全責任險、執行懸賞保險兩種類別的執行險種,助推解決“基本解決執行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