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消息(通訊員 蔡明儀)陽新縣一男子承包村里的山場開發,卻因非法砍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而觸犯了法律。本只是一起刑事犯罪案件,卻因觸犯公共利益而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近日,陽新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例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開庭審理。
經審查,2017年下半年,陽新縣白沙鎮某村組經過開會商議,決定將該村組集體所有的山場承包給本村村民舒某甲開發。雙方簽訂書面承包協議,一切手續由舒某甲負責。舒某甲委托其弟舒某乙幫忙清理所承包的山場。同年11月,舒某乙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雇人采伐山場林木,其中香樟41株,蓄積5.63立方米,經鑒定,被采伐的香樟系天然香樟,為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庭審中,陽新縣檢察院公訴人指控:被告人舒某乙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應當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院公益訴訟起訴人指控:舒某乙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對國家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影響了當地村民的生產生活,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的規定,舒某乙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訴請法院判令舒某乙在黃石市級媒體上賠禮道歉,并補種采伐株數五倍以上或者支付由林業部門代為對涉案林地進行補植復綠所需費用21801元。
此案經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聽取被告人陳述,法院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