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衡陽市某村民范某心情煩雜,向筆者訴說稱:“自己一輩子本本分分,沒有想到因為賣一輛摩托車還惹上了官司,成了被告。”交談中得知事情原尾,去年范某因為置換新車,把原本跟隨自己3年的宗申-125型摩托車以1800元的價格轉讓給了同村的蔣某,雙方簽訂協議并完成了車輛交付,但唯獨沒有去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就在2016年的1月3號的晚上,蔣某駕駛該摩托車行駛在回家的路上撞倒了隔壁村農婦彭某,造成彭某右大腿開裂、創傷性骨折,住院1個多月才出院,蔣某除支付醫藥費1000元外,不同意再承擔一分錢費用。無奈,彭某委托律師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范某、蔣某賠償損失。范某為此感覺非常冤枉,怎么賣個車還要被告呢?于是,范某向筆者咨詢自己該不該承擔這起事故的責任?
【說法】:
本案中摩托車出賣人(原車主)范某要不要承擔責任,我們要根據相關法律進行闡述、分析,湖南楚章律師事務所許小軍說,從理論上來講,彭某起訴實際侵權人、車主來承擔賠償責任并沒有什么不對,是完全可以的。但實踐中,原車主范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那就要另當別論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物權法》第3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機動車屬于動產,但又是價值較高、使用期限較長的特殊動產。因此《物權法》第24條又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在交付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只是缺少公示而不產生公信力,在交易過程中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許小軍還說,本案中范某與蔣某之間已經以買賣的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原機動車所有人范某已經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更不是機動車的占有人,他不具有機動車的實質所有權,喪失了對機動車運行的支配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發生的控制力。其次,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以過戶登記作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
綜上所述,本案中機動車發生事故所產生的賠償責任應當由買受人蔣某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承擔,出賣人范某不需要對此事故承擔責任。(文/湖南楚章律師事務所 許小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