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逾期10天押車貸款多出3萬元,律師稱年利率超過法律允許范圍
楚天都市報8月6日訊生意周轉急需用錢,男子將車抵押辦理貸款,兩個月逾期10天,因此產生了3萬元的逾期費用。今天,說起自己的貸款經歷,武漢市民黃先生后悔不已。
黃先生說,今年5月底,他由于生意周轉需要,在江漢區泛海soho國際城一家金融公司辦理了押車貸款,把自己的一輛大眾邁騰轎車抵押給公司,借款11萬元,扣除了最后一個月的利息,借款周期為三個月,前兩個月每月還款3288元,最后一個月還清本金,還款日期為每月29日。不過由于忙于生意,6月29日,黃先生忘了還款,到了7月1日才轉賬。7月29日,他再次逾期未還,公司打電話給他,他當時沒有接到,第二天就發現自己的車子不見了。
得知轎車被公司派人拖走,里面還有一些個人物品,8月1日,黃先生曾到公司協商,公司要求他一次性結清本清,并支付產生的逾期費用共25300元。兩個月一共逾期5天,一下子多出這么多錢,黃先生接受不了,希望承擔1萬元,但公司不同意。
今天上午,楚天都市報記者來到武漢融通佰聯金融服務有限公司,蔣經理介紹,截至今天,黃先生已經逾期10天,逾期費用30800元。他解釋說,黃先生在借款時,在合同之外,還簽下一份承諾書,其中約定,逾期還款視為嚴重違約,第一天按借款本金的10%支付逾期滯納金,第二天開始按借款本金每日1%支付滯納金,黃先生兩個月逾期兩次,公司將其認定為風險客戶,按照約定,公司有權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扣車,拖車的費用由其本人承擔。
湖北大諾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進伍認為,黃先生與金融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應在法律范圍內履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利息、違約金或滯納金等其他費用,總計不得超過年利率24%。黃先生逾期10天,卻產生3萬元的滯納金,這超過了法律允許的范圍。此外,他簽下的承諾書超過法律規定24%的范圍應無效,公司拖車也屬于違法行為,個人合法財產未經本人許可,或經由公檢法經過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拖車、扣車,否則構成侵權。
責編:劉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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