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兜售槍支配件牟利萬元,鐘祥警方將其抓獲
近日,鐘祥市公安局豐樂派出所經過周密布控,協助湖南益陽警方抓獲一名部督網絡販賣氣槍案件網上逃犯曾某。
目前,犯罪嫌疑人曾某已被移交湖南益陽警方。
抓獲經過
7月19日10時許,鐘祥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到湖南益陽警方協助抓捕網上逃犯請求后,通知豐樂派出所迅速核查,該所通過秘密布控,在豐樂鎮潞市某村將犯罪嫌疑人曾某抓獲,從其住所搜出氣槍配件若干。
犯罪事實
經訊問,曾某交代了其作為中間商,于2018年3月至今,通過上線向氣槍購買人員發送槍支配件10余次,每次20套,從中獲利萬余元的犯罪事實。
目前,犯罪嫌疑人曾某已被移交湖南益陽警方。
法律鏈接
為什么有些仿真槍也會被鑒定為槍支而涉嫌刑事犯罪?
讓我們先通過法律規定進行解釋。首先我們必須明確法律、規定定義上的“槍支”--即通俗說的“真槍”。
根據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的通知中鑒定標準第三條: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形象一點,使用塑料BB彈的仿真槍,只要能在近距離雙面擊穿鋁制可樂罐,它的彈丸動能就已經在2焦耳以上,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槍支”。
販賣槍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的法規,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觸犯這一罪行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私藏槍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購買氣槍鉛彈:
非法買賣氣槍鉛彈500發以上的,即可認定為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市民,要仔細核實自己購買的仿真槍是否具有殺傷力,一旦違規須及時上繳。
另外,增強對仿真槍危害性的認識,不要購買、使用仿真槍或有殺傷力的玩具槍,以免給他人造成傷害。如發現非法生產、銷售、持有槍支及仿真槍等違法行為,可向公安機關舉報。
來源:平安鐘祥
(責編:劉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