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高金額達1000萬!咸寧曝光最新一批失信黑名單!附照片、地址…
你一定見過這種人,做什么事都喜歡拖著,時間到了都還要推一推,人們喜歡叫他們“拖延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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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一定見過這種人,借什么錢都喜歡拖著,時間到了都還要推一推,人們喜歡叫他們“老賴”。
近年來,“老賴”這個詞越來越多地見諸報端,法律意義上的“老賴”,是指具備償還能力卻拒不償還的債務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后,這些“老賴”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公然抗法。這些行為,讓很多法院判決成為執行難和“空頭支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后附全文),下列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赤壁市人民法院依法將其信息予以公布。
近日
赤壁市人民法院公布第三期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院限上述失信被執行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本院將依法采取進一步的強制措施;對本公告后已履行完畢的,本院依法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人名單庫中予以刪除。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3〕17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