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建始法院公開宣判一組織、介紹、協助組織賣淫案
6月26日,建始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組織、介紹、協助組織賣淫案,涉案14名被告人分別獲罪。本案被告人于2016年到案,檢察院于2017年5月提起公訴。
宣判現場
案 情 簡 述
經審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張某利用信息網絡發布招嫖違法信息,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后潛回湖北。2015年5月至案發的一年多時間內,張某在武漢市境內招募組織多名失足女,利用網絡招嫖方式從事賣淫活動,張某常在異地用手機指揮,親自管理的賣淫人員達十人以上。
2015年下半年,張某邀約其胞兄被告人龍某到武漢開車接送失足女從事賣淫活動,并將其管理的四名失足女交由龍某負責,龍某亦自行組織前述四人從事賣淫活動,獲取非法利益。涉案期間,被告人雷某、田某、陳某、陳某甲等四人應邀到武漢專門給張某、龍某接送失足女去賣淫。
2016年,被告人李某先是邀約被告人方某、劉某在武漢利用信息網絡發布招嫖違法信息,后返回原籍糾集張某、嚴某、文某、楊某等四人組建“工作團隊”。方某等六人將各自得到的招嫖信息發送給李某,由李某分別發送給張某、龍某。張某、龍某被抓獲后,李某將獲取的招嫖信息向烏魯木齊、哈爾濱等地的組織賣淫人員發送,直到同年8月上旬。被告人李某甲在向李某“學習”后獨自從事網絡招嫖活動,并將招嫖信息發送給張某,至其被抓獲前,其發送的招嫖信息進行了性交易的有30余人次。
法 院 認 為
被告人張某、龍某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特別是張某在實施介紹賣淫犯罪逃跑后又實施組織賣淫犯罪,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大。張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8000元;龍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人李某等七人的行為均構成介紹賣淫罪,七被告人屬共同犯罪。李某系組織者為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0元。其余六被告人皆系從犯,另有從輕情節或悔罪表現,四人被判三到一年內的有期徒刑并處不等的罰金,宣告緩刑,兩人免于刑事處罰。被告人李某甲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被告人雷某、田某、陳某、陳某甲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運送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陳某、陳某甲構成自首且對案件的破獲有積極作用,主動退贓,均被免予刑事處罰。田某具有坦白、退贓及其他悔罪表現,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雷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對在案的九名被告人向公安機關各自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對公安機關凍結的戶名為“龍某”、尾數為“7943”的銀行卡中的存款及其孳息予以沒收,皆上繳國庫。
責編:ro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