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民告官案件官員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違者相關人員將被追責
湖北日報訊 (記者胡弦)6月14日,武漢市法制辦公布《武漢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應委托相關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違者將被追責。
意見稿明確,本年度有行政訴訟案件的單位,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不得少于1次。除了年度第一件行政訴訟案、一審敗訴進入二審的案件、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五類案件,必須由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外,根據意見稿,還增加了兩類案件必須由一把手出庭:一類是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另一類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
該意見稿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相應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工作人員在出庭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并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同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時,應當積極履行應訴職責,熟悉法律規定、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主動參與庭審發言,配合法院查明案情。如應訴機關正職負責人未按規定出庭應訴的,或應訴機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均不出庭、僅委托律師出庭的,將由同級政府或監察部門通報批評,并追究相應責任。
意見稿明確,市、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與同級人民法院的工作聯系,及時了解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努力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實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