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
電梯“吞人”、“卡人”事故已經不再是什么新鮮事情了,早在幾年前,耒陽市某商場扶梯傷及兒童事件如今還歷歷在目,也因為責任劃分、賠償問題商場方與家長爭執不休,最后訴諸法院,為此給雙方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失。
電梯作為現代社會中一種代步設施,它與人們的生活、工作、學習緊密不可分,為此電梯安全問題已經成為一個社會話題,亟需關注。
【現狀】
截止2018年一季度,衡陽市電梯總量已高達13000余臺且還繼續在上升,電梯數量的增加而發生安全事故的風險也在增大,這無疑給社會和諧、穩定、城市經濟發展帶來了隱患。
電梯的使用安全,涉及生產廠家、銷售公司、電梯配件生產單位、安裝單位、維保單位、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物業公司、檢驗機構、房產局、質監局等諸多環節,特別是住宅電梯,由于選擇權、產權、管理權相互分離,是電梯故障高發區域,而電梯安全事故發生的背后,乘客賠償則成為當前難點、矛盾點。
出現賠付難題主要有如下兩方面:
一是事故安全責任主體不清晰。電梯的安裝、保養、維修、改造、更新、使用涉及到開發商、業主、物業、社區、制造單位、維保單位、檢驗機構、乘客等相關利益方,一旦發生電梯事故造成傷亡等問題,無法就涉事方的權利義務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是電梯事故責任主體多方。電梯運營是“分段式”的,所有權、使用權、物業管理權、技術管理權(維修、維保、檢驗權)和具體使用者涉及多個主體,往往造成安全責任鏈條不明晰。一旦發生電梯傷人事故,圍繞誰來賠付傷者的醫療費,物業、開發商及維保公司便會陷入互相扯皮、卸責的困境。
三是事故安全責任調查周期較長。事故調查往往耗時較長,而受害者由于未能及時獲賠,延誤治療現象時有發生。
【建議】
針對電梯安全事故多發、但責任認定和賠償較難的現狀,建議立法推行電梯安全事故強制責任險,作為法定保險在全市范圍內實施。此舉有利于減少法律糾紛、簡化處理程序,確保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
早在十年前,英美等發達國家就推行了電梯保險機制。事實上,推行入電梯責任保險機制,就是引入了社會救援機制,增加了社會承受能力,以社會救助的力量,化解不斷高發多發的電梯責任事故中個體風險承受能力的不足,彌補受害者及其家屬的經濟損失。這也體現出電梯責任險產品的社會公益屬性,對此,政府立法是保障公共責任保險發展模式的一次有益嘗試,對降低公共服務運行成本,增強單位企業抗風險能力,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無疑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農工民主黨衡陽市委機關支部黨員:許小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