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訊 楚天都市報記者王功尚通訊員楊陽
昨日上午,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立法聽證會,來自武漢各區的6名業主代表、3名業委會代表、3名物業服務企業代表、2名開發建設單位代表、2名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代表、4名法律職業人員和專家代表參加聽證,并積極陳述了各自觀點。
人防車位租金該如何確定
《條例》草案第51條規定,物業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聽證代表唐曉旻表示,希望《條例》對物業區域車庫、車位進行更全面的規定,例如對于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地下車位,尤其是人防車位,相關物業管理條例一直沒有對其租賃價格及調整事宜進行規定。他建議,增加地下人防車位租賃由開發建設單位依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制定并調整價格的條款。
充實物業費市場調節價內容
《條例》草案第40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條例》草案明確,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房屋主管部門制定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政府指導價標準應當適時調整。
聽證代表周靜雯認為,按照相關規定,關于政府指導價由有定價權的政府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相關情況定期公布,因此執行政府指導價適時調整比較合理。但草案中市場調節價沒有更多描述,因此這塊存在部分缺失,應當予以完善。
關于政府指導價,多名聽證陳述人建議有關部門規定一個較為合理的調整年限,比如三年或五年進行一次調整。來自東西湖常青花園的業主代表曹云生表示,贊成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還建議根據物價上漲指數、最低工資標準和物業管理成本的變化因素提出調整指導價的具體時間。
公共區域收益該如何監管
《條例》草案第23條規定,物業區域的公共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公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個人的名義進行存儲和管理,業主大會可以持備案證明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賬戶。
聽證代表周靜雯表示,隨著小區規模不斷擴大,公共收益有的小區多達上百萬元甚至更多,因此引發了非常多的糾紛,包括業主和業委會之間、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因此這么大一塊資金有必要從法律手段上對它進行約束和管理。
聽證代表顧玉蘭表示,草案有關公共收益權屬的表述過于粗,也過于泛,建議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公共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規定忽視了物業的成本,應扣除物業企業的經營成本和合理利潤,這樣物業才有積極性,在資金管理方式上可增加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管模式。再者,須明確公共收益使用范圍,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則,資金應該用于小區不夠動用維修資金的項目上,有利于合理合法地使用該資金。至于資金的監管,聘請第三方機構來審計是很有必要的。
聽證代表張毅表示,現實中有少數業委會組成人員動機不純,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見廣大業主不積極參與、不關注小區公共事務,利用手中的權力暗箱操作侵占公共收益,加上公共收益使用的范圍廣,單筆金額不大,也難以發現,因此監管制度應該在條例中有所體現。
最后,武漢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在陳述中表示,今年,武漢市將對過去沒有物業管理或者管理不到位的1900多個老舊小區實行物業服務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