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車主必看!湖北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在這,有一項最高賠63萬
記者從十堰市公安交管局事故處理大隊獲悉,由省公安廳、省統計局等部門聯合發布的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已于5月1日起開始執行。其中,僅死亡賠償金一項比去年增加5萬余元,最高達63萬余元。
據了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每年發布一次,以省為單位來執行。因此,該標準在湖北全省通用,不存在地區差異。道路交通損害賠償項目中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的計算,涉及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純收入、各行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等數據,因此,每年這些數據發生變化時,賠償標準也會相應發生變化。根據統計數據,2017年湖北省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89元,比2016年的29386元增加了2503元;農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13812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55903元,都比2016年有所增加。
市公安交管局事故處理大隊大隊長鄭道華介紹,對交通事故死亡者的賠償涉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其中,60歲以下人員死亡賠償金為上年度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喪葬費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上一年我省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為31889元,按照新的標準來計算,如果發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未滿60周歲的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為31889元×20年,共計637780元,喪葬費為27951.5元,兩項加起來為665731.5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812元,未滿60歲的應為13812元×20年,共計276240元。60歲以上人員死亡賠償金的年系數要按規定調減。
在實際操作中,肇事者按照交通事故認定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果農村居民長期在城市生活(一般在一年以上),若能提供勞動合同、租房證明、營業執照、居住證等,可以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來源:十堰晚報 記者 楊建波 特約記者 孫家平 通訊員 黃一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