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 圖為: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王馨3月27日,湖北自貿區武漢片區。(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張朋 攝)
編者按
3月27日至30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在漢召開。會議審議了《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等法規草案,批準了《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等報批法規,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2018年度工作要點,聽取和審議了省政府關于2017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4月1日,湖北自貿區迎來掛牌周歲“生日”。3月底,《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首次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以地方性法規及時固化自貿區試驗成果,為自貿區持續改革創新提供法治保障,我省邁出堅實一步。
法無禁止皆可為,鼓勵先行先試
“開放先導、創新驅動、綠色引領、產業集聚”,條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三條,要求湖北自貿區應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復制可推廣為基本要求,立足中部、輻射全國、走向世界,努力建成全面改革開放試驗田和內陸對外開放新高地。
在這一總體思路下,條例草案在總則部分明確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自貿區可以先行先試,進行制度創新。
分組審議時,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為此點贊,認為條例草案體現了對公民法人而言“法無禁止皆可為”的法治精神,自貿區本身就是改革試驗區,它的建設必須尊重人民的首創精神,切實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有委員建議,條例草案應當在“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的表述后,加上“同時防范與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的沖突”這一限制性條件,因為自貿區的工作與國際高度接軌,而我國目前又承擔了很多國際義務,應當規避不必要的風險。
也有委員建議,應把握好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邊界問題,保證制度創新順利推進。
深化“放管服”改革,為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
高效完善的綜合管理與服務是推進自貿區建設與發展的重要保障。條例草案積極響應國家商事制度改革的號召,充分借鑒其他自貿區成功經驗,集中體現湖北自貿區在綜合管理與服務方面的實踐成果。
條例草案要求建立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商事登記制度,實現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全面推行網上登記、網上申請、網上核準和網上發照。自貿區各片區應當開展“證照分離”“多證合一”改革,整合涉企報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銀行開戶、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等證照,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信息共享互認。
同時,條例草案規定,自貿區的出口退(免)稅實行無紙化管理,建立納稅信用信息評價制度,設立辦稅服務專區和涉稅事項省內通辦等措施。自貿區內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行“一企一證”制度,取消產品檢驗環節。
在投資與貿易方面,條例草案要求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的省級審批事項由自貿區各片區管理機構負責統一辦理。自貿區建立一點接入、一次申報、一次辦結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與各口岸和貿易管理部門系統對接,實現貿易許可、支付結算、資質登記等功能,為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
建立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可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
為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條例草案在國家統一金融立法的基礎上,在地方金融監管事權范圍內,以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增強金融服務功能、推進科技金融創新為目標,規定了跨境人民幣結算、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區內金融機構業務創新等自貿區特有的金融開放政策。
條例草案規定,自貿區各片區可建立知識產權融資風險分擔機制,片區內企業可以以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向金融機構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保險機構可以在自貿區各片區內開展專利執行保險、侵犯專利權責任保險、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保險、知識產權責任保險等業務運營。
在創新與產業方面,條例草案要求,自貿區各片區設立知識產權服務工作站,辦理專利申請、繳費、合同備案、優先審查等業務,為企業提供專利信息查新檢索和生產經營專利信息數據資源服務。同時,自貿區內的投資項目報建審批施行區域性統一評價。由自貿區統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礦產壓覆、文物保護、地質災害危害性、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等評價評估。入駐自貿區內符合整體規劃和功能定位、屬于主導產業的投資項目可以不再單獨進行評價。
委員仍覺不“過癮”,呼吁增加容錯機制
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時,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雖然條例草案在制度創新方面作出了諸多規定,但仍“不過癮”,當學習借鑒廣東等地經驗,將容錯機制寫入條例,真正讓自貿區“大膽闖、大膽試、自主改”。
有委員建議,自貿區一方面要進一步解放思想、鼓勵創新,另一方面也要寬容失敗失誤,否則自貿區的特點與導向就不凸顯,意義就會打折扣。2015年頒布的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中,就明確要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完全可以借鑒。《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示范區進行的創新活動,未能實現預期效果,但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一是創新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二是相關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三是未非法謀取私利,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還有委員建議,條例草案在人才引進方面的創新還不夠,應更開放、更大膽一些,而不僅僅局限于放寬外籍高層次人才工作居留許可等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