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3月14日訊3月15日,武漢市民辦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辦法規定,民辦培訓機構按照學時收取培訓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80個學時;按照培訓周期收取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發布的招生簡章不得夸大培訓效果
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展示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等相關許可證照,按照批準的辦學地點、辦學內容、經營范圍或者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民辦培訓機構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在住宅內開展培訓活動。
民辦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夸大培訓效果;
(二)宣傳內容有歧義或者誤導消費者;
(三)明示或者暗示與升學、考試相關的保證性承諾;
(四)擅自變更或者簡化培訓機構名稱;
(五)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情形。
民辦培訓機構應當規范招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買賣生源或者將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及個人實施;
(二)與公辦中小學、公辦幼兒園聯合開展招生或者培訓;
(三)為公辦中小學、公辦幼兒園推薦生源或者提供招生考試等服務;
(四)其他違反國家、省、市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民辦培訓機構不得面向社會舉辦或者承辦以小學生為參賽對象的與語文、數學、外語等學科相關的競賽活動或者考試、測試活動;不得將機構內部舉辦的競賽或者考試、測試結果以任何形式提供給本市中小學校。
民辦培訓機構不得聘用公辦中小學、公辦幼兒園在職教師,不得為公辦中小學、公辦幼兒園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輔導提供場地等條件。
民辦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依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并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在公示期滿30日后執行。
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收費標準按照省相關規定執行。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民辦培訓機構自主決定。
民辦培訓機構收取費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
(二)按照學時收取培訓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80個學時(每學時按不超過60分鐘計算);按照培訓周期收取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三)開具該民辦培訓機構的合法收費憑證;
(四)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違規舉辦競賽活動可處3萬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民辦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教育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一)未在主要辦學場所顯著位置展示辦學許可證的;
(二)買賣生源或者將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及個人實施的;
(三)聘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教師或者管理人員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民辦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與公辦中小學、公辦幼兒園聯合開展招生或者培訓的;
(二)為公辦中小學、公辦幼兒園推薦生源或者提供招生考試等服務的;
(三)聘用公辦中小學、公辦幼兒園在職教師從教或者為其從事有償輔導提供場地等條件的;
(四)面向社會舉辦或者承辦以小學生為參賽對象的與語文、數學、外語等學科相關的競賽活動或者考試、測試活動,或者將機構內部舉辦的競賽或者考試、測試結果提供給本市中小學校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民辦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學時或者培訓周期為單位收取培訓費的;
(二)按照學時收取培訓費用,但預收費用超過80個學時的;
(三)按照培訓周期收取培訓費用,但預收費用超過6個月的。
(楚天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