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如何不“被”主動辭職?看這兩起勞動仲裁的啟示
湖北日報訊3月1日,家住武漢東西湖區的姚英(化名),在家門口人才市場尋找到新的崗位。
4個月前,她還在一家包裝公司上班。公司廠房外遷,姚英等14名員工不愿隨廠外遷,公司要求他們辭職,不給經濟補償。2017年10月,14人到東西湖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律師錢開明調查獲悉,他們均與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根據相關規定,公司變更工作地點,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2017年12月4日,東西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該公司向14名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總計20余萬元。
2015年9月,明某經人介紹到某建筑工地,做塔吊指揮。一個月后,他在抬頭指揮作業時,材料中渣滓掉落右眼,導致視力減弱,在家休養。公司拒絕發放前期工資,明某辭職。
明某后到江岸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工傷賠償援助。法援律師昌子敬發現,建筑公司將塔吊業務承包給沒有資質的徐某,徐某招聘了明某。明某與該建筑公司雖然沒有勞動關系,但建筑公司存在違法轉包、分包行為,其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經勞動能力鑒定和司法鑒定,法院支持明某要求工傷賠償的訴訟請求,判決建筑公司支付各項損失20余萬元。
湖北金衛律師事務所曹紅玲說,不管是討薪還是工傷維權,確定勞動關系是維權的關鍵,直接影響到維權的程序、時間和賠償的金額。勞動就業者要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為防止遇到因工作地點變更被要求離職,簽訂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中載明地點。用人單位提出變更工作地點時,勞動者不能不工作待崗,防止被以曠工的理由辭退。遇到公司不支付工資,要書面辭職,寫清辭職原因留作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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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祁琪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