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記者黃中朝、通訊員賀俊)從2018年起,湖北的所有河流、湖泊都有警長了。為切實維護全省河流、湖泊生態環境安全和社會治安穩定,湖北在全國率先設立省、市、鄉四級“河流湖泊警長。
2017年12月19日,湖北省公安廳印發《全省公安機關實施河湖警長制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在全省公安機關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湖警長制。省級河湖總警長由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曾欣擔任;市級河湖警長由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江漢油田公安局局長擔任;縣級河湖警長由各縣、市、區公安(分)局局長擔任;鄉級河湖警長由各公安派出所所長擔任;長航、森林公安局根據本系統建立的河湖長制體系,參照地方公安機關的模式設置河湖警長。
河湖警長要在對應河湖長的領導下,組織本級公安機關依法打擊污染環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撈等環境違法犯罪,對無證駕駛機動船舶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依法辦理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健全本地河湖區治安防控網絡,及時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和治安隱患,參與部門聯合執法,依法查處妨害公務、阻礙執法等違法行為,嚴格監管審批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活動,防止交通事故對河湖水質造成重大污染。協助對應河湖長履行職責。收集掌握對應河湖的基本情況,配合編制“一河(湖)一策”治理方案,跟蹤督辦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定期向同級河湖長和上級河湖警長報告工作開展情況,為河湖治理提供非涉密公安業務數據信息。
《方案》要求將實施河湖警長制、打擊涉河湖違法犯罪、配合開展河湖治理聯合執法等工作納入單位重點工作考核內容,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落實河湖警長制工作責任。建立考核問責與激勵機制,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失職失責的嚴肅追責問責,確保河湖警長制各項工作落地抓實。
湖北省2017年1月全面推行河湖長制以來,天門市、宜都市、房縣、松滋市、宜城市、大冶市等地先期探索河湖警長制,由河湖警長配合河湖長履職,依法打擊涉河湖環境違法犯罪,形成了法制震懾,改善了河湖環境,收到了顯著成效,受到了人民群眾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