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記者戴文輝、通訊員葉相成)1月2日獲悉,2017年12月底,十堰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十堰市生態文明建設條例》,該《條例》將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實施。《條例》涉及生態保護、生態經濟、生態文化、制度保障、公眾參與和法律責任等,聚焦十堰較為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圍繞山、水、林、地、大氣五大板塊,重點規定水資源保護、耕地保護、礦產資源開發等內容?!稐l例》明確,未經批準或不按照規定在水庫、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損害城市綠化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罰,最高每日每平方米罰款200元。擅自在市、縣(市、區)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和時段內露天燒烤食品或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500百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此前,十堰已先后出臺《十堰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和《十堰市武當山古建筑群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