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記者劉漢澤、通訊員傅圣嵐)1月1日,《十堰市院前急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實施,對急救機構設置、功能與職責、急救中心(站)建設、執業管理、收費與監管等7個方面進行規范,鼓勵有資質的社會急救資源參與空中急救和水上急救。
針對社會關注的“公共場所突發疾病無人敢救的現象”,《辦法》創新急救渠道,鼓勵有條件單位在重要場所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并對相關人員進行急救技能培訓,增強自救與救人能力。在政策上對敢救人、會救人的“好人”予以支持鼓勵?!掇k法》規定,所有急救車24小時值班,不得拒絕、推諉或者延誤院前急救服務,市、縣(市)中心城區接報后15分鐘內到達,郊區30分鐘內到達。院前急救出診收費按照本地物價部門下發的有關標準執行,并出具正式收費發票,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延誤院前急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