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之前,江蘇省發生了一起因司機鳴笛導致的交通事故。經過當地人民法院審理,近日終于出來了結果。
司機程師傅駕駛出租車在路上行駛,此時路前有一輛電動三輪車擋住了去路,于是他習慣性地鳴笛催促。三輪車車主鮑某稱自己受到了驚嚇,在給程師傅讓道的過程中由于內心慌張,導致三輪車發生側翻,車里的乘客胡某也因此受傷,最后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三輪車車主鮑某和另外乘坐三輪車的4人以死者親屬的身份,將程師傅、出租車公司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判決結果
鳴笛的的車司機程師傅對這起事故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機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萬元第三者責任商業險,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保險在第三者責任商業險范圍內按合同約定賠償,合計共178571.49元。
的哥和保險公司:我不服
程師傅覺得自己很委屈,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他說:“事故現場沒有紅綠燈,我按喇叭是為了提示行人和車輛,更重要的是我的車和三輪車根本就沒有碰撞”。
保險公司也認為,出租車與三輪車沒有發生碰撞,因此不屬于交通事故,所以程師傅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交警:事故原因無從查起
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分析:胡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但這起交通事故的具體成因無法查清。
法官:鳴笛與事故存在因果關系
法官認為胡某之所以死亡,是因為三輪車車主鮑某在聽到程師傅的鳴笛聲后,受到驚嚇才導致的。所以兩者存在因果關系,屬于交通事故。且兩輛車有沒有碰撞并非交通事故的必要條件。
對此,查了一些關于交通事故和汽車鳴笛的資料,“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在汽車的行駛中,機動車駕駛員應當根據需要和規定發出必需的音響信號,提醒行人和引起其他車輛注意,保證交通安全。但汽車鳴笛應符合《交通安全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范,尤其是遇到非機動車、年長或年幼行人時,應主動讓行,切勿急促、大聲鳴笛,以免對方受到驚嚇,導致意外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