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融媒體11月14日訊(記者蔣太旭 通訊員楊陽)長江日報記者從14日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新聞通氣會上獲悉,武漢市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修訂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
1999年武漢市出臺《武漢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2010年進行了全面修訂,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修訂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于2018年6月經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設立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制度
新修訂的《條例》充分吸收了武漢市社會治理和建設“紅色物業”的創新實踐經驗,鼓勵黨員業主通過法定程序成為業主委員會委員;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設立候補委員。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出現缺員時,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的順序進行遞補。
新修訂的《條例》還專門對業主為既有住房增設電梯作出原則規定,支持業主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改善居住環境,規定:本幢或者本單元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可以申請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同時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簡化審批程序、制定扶持政策,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供便利。
實施斷水斷電等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將受重罰
為進一步保護業主合法權益,新修訂的《條例》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擅自調整約定的服務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嚴重影響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的,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攜犬只出戶要掛犬牌、束犬鏈、戴嘴套
新修訂的《條例》還明確規定了物業管理區域內包括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等15種禁止性行為,還增加了小區養犬規定:
禁止在物業管理區域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違者由公安機關沒收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業主、物業使用人攜犬只出戶的,應當為犬只掛犬牌、束犬鏈、戴嘴套,由成年人牽引,主動避讓他人,違規者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等。
新修訂的《條例》還就車位、車庫的出租、出售作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需要,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在滿足業主的需要后,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出租的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應當出租。